党校概况

首页 > 党校概况 > 规章制度 > 正文

规章制度

扬州大学党校教研室工作条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校党校[2004]7

 

为切实做好党校教育培训的教学工作,加强党校教研室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,根据《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》,特制订本条例。

一、教研室设置和人员聘任

1、教研室根据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设置,教研室的设置、调整和撤销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。

2、教研室设主任和秘书各一人,教研室主任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,党校校长聘任。

3、兼职教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,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;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,坚定的党性原则,热爱党校教学工作,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;兼职教员由党校校务委员会研究确定,党校校长聘任。

二、教研室职责

1、根据党校教育培训计划和总体教学安排,具体承担有关教学任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。

2、配合各分党校教育培训工作,具体承担有关教学任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。

3、组织兼职教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。

4、教研室活动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至两次。

5、协助党校办公室做好各类教学文件、相关教学资料等材料建档、归档工作。

三、兼职教员职责

1、兼职教员应根据党校及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,认真履行职责,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。

2、兼职教员应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。

3、兼职教员应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。

版权所有 © 2021 扬州大学党校 网站管理登录
管理维护:扬州大学校园网络管理中心
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 苏ICP备12022580号-1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