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党校[2004]7号
为切实做好党校教育培训的教学工作,加强党校教研室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,根据《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》,特制订本条例。
一、教研室设置和人员聘任
1、教研室根据党校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设置,教研室的设置、调整和撤销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。
2、教研室设主任和秘书各一人,教研室主任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,党校校长聘任。
3、兼职教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,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;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,坚定的党性原则,热爱党校教学工作,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;兼职教员由党校校务委员会研究确定,党校校长聘任。
二、教研室职责
1、根据党校教育培训计划和总体教学安排,具体承担有关教学任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。
2、配合各分党校教育培训工作,具体承担有关教学任务的组织和实施工作。
3、组织兼职教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。
4、教研室活动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至两次。
5、协助党校办公室做好各类教学文件、相关教学资料等材料建档、归档工作。
三、兼职教员职责
1、兼职教员应根据党校及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安排,认真履行职责,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。
2、兼职教员应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理论研讨。
3、兼职教员应积极参加教研室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