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更好地发挥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(以下简称“分党校”)的阵地与熔炉作用,促进分党校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提高分党校教育培训质量,根据《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》和上级有关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评估的原则
1、坚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;
2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、日常管理与定期考评相结合;
3、坚持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评建结合、重在提高”。
二、考核评估的指标和标准
分党校考核评估指标和标准详见附件《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考核评估细则》
三、考核评估的时间
党校每三年对分党校进行一次考核评估,具体时间由党校确定。
四、考核评估的程序
1、成立考核评估小组。由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、机关党口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。
2、分党校自评自查。分党校根据考核评估指标和标准,逐项对照检查,填写《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考核评估自评表》。对于自评分达85分以上者,可申报校级先进分党校;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分党校者,可申报校级红旗分党校;对分党校工作有突出成绩者,可申报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。
3、考核评估。考核评估小组对分党校进行考核评估。
(1)听取分党校自评自查情况的汇报;
(2)实地查阅分党校工作档案资料和硬件建设情况;
(3)对照考核评估指标和标准进行量化打分,确定考核评估结果。
4、结果反馈。考核评估小组向分党校反馈考核评估情况。对于考核评估成绩在60分以下的分党校,须制定书面整改措施,一周内报校党校。
5、评比表彰。考核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各分党校考核评估结果,讨论确定校级“先进分党校”、“红旗分党校”和“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”表彰对象初步方案,报校党校校务委员会审定。学校适时召开相关会议,向各学院党委集中反馈意见,并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五、附则
1、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2、未尽事宜,由校党校负责解释。
附件: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考核评估细则
(2012年11月26日修订)